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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法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0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43962
2004-03-093
美容美发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国居民服务业中的重要行业,对促进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和规范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美容美发的定义、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美容美发业经营条件、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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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就《办法》中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特此通知。 9
(征询意见截止日期: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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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2004年3月9日 15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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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美容美发业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21
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化妆品、装饰品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用品等手段,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24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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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30
(三)具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美容美发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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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经营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需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方便向经营者提供服务、交流信息,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登记。 36
第七条 国家鼓励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服务理念、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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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对美容美发经营服务实行等级评定制度,鼓励经营者按照有关分等定级标准提供服务。
第九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色情等违法活动。 42
第十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执行行业制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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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美容师、美发师等应当经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相关服务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48
在经营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并且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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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经营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4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服务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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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在网点布局、开业咨询、行业信用、标准实施、专业培训、技术评估、技术鉴定、信息收集等方面,给予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60
第十八条 在美容美发经营服务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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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告诫,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进行行业以及社会公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66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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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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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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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4-04-12 16:08:21 IP:61.136.230.* 建议人:宋德杰
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商业局 联系电话:13871772665
内容:我们在抓经营者管理的基础上,要强化自身素质建设,通过自学、培训、专家指导以及内部网上培训等方式,提高业务技能和招执法水平。 78
[10] 2004-04-12 15:56:43 IP:61.136.230.* 建议人:宋德杰
单位:襄樊市保康县商业局 联系电话:13871772665 81
内容:我个人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容美发业发展越来越迅速,规模也越来越大,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力地推进全社会其它行业的发展,但是作为管理者,政策的执行者,我们应该加强对此行业的正确引导以及行业自律,使它沿着正确的航向发展壮大,从而要在规范上下功夫管理,做到一点一证,亮证经营,对达不业务要求的,坚决不予办证,但可经过自查自改合格后重新申办。在行业上要加强培训,请专家讲座,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达到规范化要求。同时,要加强平时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可通过抽查,不定时或突击大检查等。再者,我们要坚持为他们搞好热情文明优质服务,积极为他们培植宽松的发展环境,协调各方面关系。只有我们既抓监督管理,又抓文明服务,才能够促进该行业的迅猛发展。
[9] 2004-04-11 22:02:02 IP:220.248.203.* 建议人:吴致平84
单位:江西省九江市美容美发协会 联系电话:07928869273
内容: 此办法对美容美发行业规范自律意义重大,望尽快实施。作为行业性的规范管理必不可少,做到有规可行有规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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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04-04-09 17:43:32 IP:61.55.130.* 建议人:王
单位:基层商务 联系电话:03172324896
内容: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刚刚出台,我看了几遍,实在看不出我们商务部门应该什么,这个办法我也看不出这项工作是由商务部门管理,无一点可操作之处,至少市场准入和人员培训由商务负责,如实在无法可改,希望不要出台,让别的部门去管吧 90
[7] 2004-04-09 17:23:26 IP:61.55.130.* 建议人:王
单位:基层 联系电话:03352024783 93
内容:近几年内贸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内贸部门弱化,我看了这个办法实无出台之必要,让商务部门不知何去管,真的不如和工商下文件,让工商去管好了
[6] 2004-04-07 14:49:34 IP:211.139.122.* 建议人:吉建议96
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商贸局 联系电话:0513--4512781
内容: 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是好的,我们肯定支持和拥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无法运行的.因为我们只有管理的义务,没有执法的权利,况且此>中也没有硬措施,如果----就怎么样,如果的问题现实中肯定会出现的,就怎么样的内容就没了,是空的,叫我们怎么去管,就像前不久商务部出的一样,没有抓手,无法可依可查不可罚,因为无"法",甚至查的法律依据还不过硬.据说酝酿法规已很久了,但至今仍没有出台.我们建议此<<办法>>要么增加实质性内容,要么就与工商总局,劳动部联合发文.因为工商局对其违反的行为可不发证照,无照就可罚,劳动部有2000年3月16日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令的处罚权,而我们这个<暂行办法>没有"办法".此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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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4-04-06 14:02:09 IP:202.101.255.* 建议人:业内人员
单位:业内人员 联系电话:85436578
内容: 坦率而言,该办法如不修改,完全没有出台的必要,因为没有任何管理力度,如要出台,就不应叫管理办法。理由如下: 1、一个管理办法就要有管理措施,没有任何管理措施的办法就不应叫管理办法; 2、行业管理办法应涉及到行业的相关方面:如美容企业开业管理、美容化妆品会展管理等,要有强制性条款出台; 3、可执行可不执行的条款无须写入管理办法,写入的条款都应是必须执行的; 4、管理办法要有管理力度才行,不执行条款应有处罚手段; 5、管理办法不是推荐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要有可操作性的手段,要加强商务部作为美容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 6、看了前面几位发表的意见,很好,建议采纳。 102
[4] 2004-03-31 21:17:18 IP:218.18.67.* 建议人:明白
单位:快美中心 联系电话:13526574410 105
内容: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完全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有何意义?在广东,连美容美发的执照都不能批,还有什么管理?请多考虑实质的,不要只为了好管理。
[3] 2004-03-24 16:15:23 IP:218.87.20.* 建议人:金南根108
单位:江西省内贸办餐饮服务处 联系电话:0791-6213404
内容: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来自美容行业的二位政协委员张晓梅、郑明明联合提交了9份促进美容美发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讲出了行业人士的心声,内容翔实,心情凝重,详见http://www.cyfw.com/mrmf/2004-3/2004321173108.htm及http://www.cyfw.com/mrmf/2004-3/2004321174436.htm ,文中强烈建议:国家强制建立美容业准入机制,提高美容业准入门槛。 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办法,应涉及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市场准入、行业归口管理等。各省无法与质监、卫生、工商、劳动等部门协调的问题,作为商务部应充分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二位委员的呼声代表了行业的意见,请您们认真考虑。我们希望管理办法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能解决一些地方上无法解决的问题,起指导性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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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03-19 23:10:01 IP:218.22.138.* 建议人:林 搏
单位:安徽省潜山县 联系电话:05568921000
内容: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制定这个办法很有必要,我提几点建议:1.美容美发业既不规范又无序发展尤其是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很多人员既不接受培训又不持证上岗,因此在办法中必须明确谁培训谁发证,不要说有关部门,建议有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发证,否则管理是空的.2.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必须实行许可制度,建议由商务主管部门发许可证,然后依法申领其他证照.3.办法中必须有罚则条款. 114
[1] 2004-03-15 13:28:09 IP:221.239.27.* 建议人:老喀什搭街坊破案我
单位:文科派力司打开派 联系电话:士大夫撒看法多年来棵 117
内容:根本没必要制定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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