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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妇女参政与政治文明的进程,可以将推进妇女参政的目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想的目标;第二个层次是令人满意的目标;第三个层次是现实的目标。0
党的十六大将政治文明独立出来,强调了政治文明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一个创新,也是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切实推进妇女参政与政治文明的进程,笔者以为可以将推进妇女参政的目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想的目标;第二个层次是令人满意的目标;第三个层次是现实的目标。 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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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参政的理想目标,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谈到妇女参政时就曾经指出“将来女同志的比例至少要和男同志一样,各占50%。如女同志的比例超过了男同志,也没有什么坏处。”1995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制定的《行动纲领》中提出,在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单位以及司法部门应制定性别均衡的目标,以实现在政府和公共行政职位方面男女人数均等。毛泽东同志的预测和联合国提出的妇女平等参政的目标,在现阶段依然是一个理想的目标。这个目标所具有的理想性可能是永恒的,因为实现50%的理想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如性别分布的均衡、性别偏好的趋同、职业选择的一致等,这些条件显然是相对的,不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考察和测定,50%只能是理想的追求,我们只能说越靠近这个目标,越接近这个理想,男女平等的程度就越高。
在理想目标之下,可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目标。在妇女参政领域,令人满意的目标有两种选择,一种是40%的目标。这个目标是北欧诸国提出的,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此目标强调在国家、政府以及企业、团体中女性参与决策的比例都不能低于40%。若不是这个比例,可运用行政或经济手段加以调节,如领导承担责任或对组织进行罚款以及限期实现目标等。20世纪80年代,挪威大选中就产生了一位女总统,并且实现了议会成员中女性占40%的目标,与此相适应,挪威的男女平等委员会特别规定,这个委员会的人数女性占60%,男性占40%。40%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目标,这个40%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我国教育部门在招生比例中就有一个规定,即当一个性别在某个专业的比例超过了60%时,就可以向另一个性别进行特别倾斜,以矫正性别分布的偏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一个性别的参与超过了40%时,就不再构成性别歧视,反歧视就应被视作偏执。 6
另一种是30%的目标,这个目标也是联合国提出来规范妇女参政行为的。这个目标有以下数据作支撑:一是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目标,任何国家、任何单位在这个目标前都不应享有特权,其理由是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看,至少三比七的性别比例有利于开发人的智力和潜力,能调动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增进性别的合作以及社会的和谐;二是这是一个底线性的目标,理由是在一个单位30%的性别比例是该性别影响单位决策的底线,低于30%将会削弱对决策的影响,而30%也不能完全影响决策,其影响率为80%左右;三是这个目标带有具体性,意思是说一个单位可以是女性占30%,也可以是男性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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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联合国已经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理想的目标和令人满意的目标,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展了广泛的民主化运动,尽管所有国家的选民中女性都占到一半,尽管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妇女都已取得了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但是妇女在政府特别是在政府高层机构中任职的人数依然不足,许多政党和政府所奉行的传统工作模式依然不利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在这种背景下执意强求30%或40%的目标,显然是缺乏客观依据的。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一个现实性的目标,以有助于扎实推动妇女的参政进程。这个目标有以下特点:一是目标的现实性,目标应在妇女的实际参与状况基础上确定,且应略高于这个基础;二是目标的渐进性,目标应不断更新和提高,向令人满意的目标推进;三是灵活性,目标在参政的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不一定是相同的,应视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目标。如,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已达到20.2%,我们应与时俱进,在今后工作中提出25%的目标,这个目标虽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比较接近现实。同样,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女性占2.5%,那么在今后工作中就应该提出一个5%-10%的指标,虽然跨度大了些,但是它的起点比较低,且与女党员所占的比例有较大的距离,这个指标应该是可以实现的。 12
制定目标是关键,更关键的是制定了目标后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目标的实现。同时,有一些领域和地区可能率先实现令人满意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应该继续推进,在令人满意目标的基础上,推进理想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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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改变政治领域排斥妇女的文化传统。历史上妇女受压迫始于其政治地位的丧失,妇女的解放也必然表现为政治权利的失而复得。在我国,妇女与男性公民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不能只表现在制度上,写在法律条文中,要在政治生活中得到落实。在这方面,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面临的困难也很多。首先,我们依然面临着排斥妇女的文化传统,改变这种文化传统,仅靠法律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特别要与歧视妇女的传统文化彻底决裂,为妇女参政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
第二,要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机制尚不完善,诸法冲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如男女就业年限、退休待遇依然存在5-10年的差距。各地、各级政府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文件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对妇女的年龄歧视,如规定某级干部女40岁以上,男45岁或50岁以上不再提拔。政府应组织力量,重新审视现行的政策法规,剔除男女不平等的内容,形成性别平等的政策与法律相支撑的制度体系。 18
第三,要尊重妇女的个人选择,创造条件满足妇女的发展需求。如果说权利的平等和不分性别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的话,那么权利的分性别对待和向弱势者倾斜则是政治文明的进步性所在。我们所说的尊重妇女权利有两重含义,一重是妇女群体的权力和利益,另一重是妇女个体的权力和利益。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妇女群体的权力和利益,现在我们则要注意强调妇女个体的权力和利益,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因为妇女作为人群的一个类别,是由活生生的、有着不同需求的个人所组成,她们是分界别、分职业、分阶层、分民族、分年龄、分文化、分信仰的,因此她们的需求必然是不一样的。民主的实质就是承认人的差异性,性别的差异性,就是尊重每个人在社会群体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个人需求。这是一个目标。而法治的实质就是运用制度的优势和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与普遍性特征为实现这个目标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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