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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妇女不仅包括已婚女性,还包括未婚女性。国家计生委2001年4月进行的跨省流动人口调查显示,15-49岁流动妇女中,未婚者占近13%。使所有流动妇女充分享受公平与公正的公民待遇和生殖健康福祉,是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但这一任务很艰巨。 0
通过调查发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与服务的覆盖面还有一定局限,很多未婚女性流动人口没有进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管理与服务者的视野。 1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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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地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配合,努力扩大人力物力投入,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未婚女性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宣传教育与服务,但能享受到这种服务的未婚流动女性人数还很少。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各地都充分认识到对未婚流动人口尤其是女性进行生殖健康教育的紧迫性,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通过社区人口学校开展生殖健康教育,开展以工作单位为基础、以同伴教育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与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组织合作开展15-24岁未婚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干预与服务项目,等等。
鉴于未婚流动人口婚前性生活活跃的状况,上海普陀区计生干部说:“她们开放了,我们也要跟上去。”他们在未婚流动人口集中的新经济组织中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协同工会和妇联一起开展青春期教育。北京通州区的一家企业雇佣了120多名外地青年女性,企业经理被选为计生协秘书长,在企业内部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去年,北京崇文区街道人口学校确定了青春期生殖健康的宣传主题。但调查中我们发现,除了一些未婚流动人口比较集中、计生部门抓得比较紧的单位有一些宣传教育以外,对其他未婚流动人口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还很有限,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6
这一方面是因为未婚女性“出来简单,拎包就走”,持绿卡率低,工作分散,工作难度很大。另外也与法律法规中对服务对象的局限性规定有关。根据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新修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对象是:“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根据《管理办法》释义,“对于未婚的流动人口,只规定了外出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义务,只要不发生未婚怀孕、生育,就不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这意味着,近13%的未婚女性流动人口被理所当然的排除在生殖健康服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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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性流动人口年轻化趋势的发展,未婚流动女性人口上升势头强劲。这部分人婚前性行为活跃,尤其是在服务业的未婚女性,每10人中8个有婚前性行为,其中一部分人还从事商业性性服务,但很多人对避孕、孕产、性知识等一无所知。同时,由于她们在性关系中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因此,不安全性行为导致意外怀孕、人工流产、未婚生育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概率很高,使她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对未婚流动女性的生殖健康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003年12月1日,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9号令的形式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增加了对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的内容,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一个摸索的过程。 12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广泛开展未婚流动人口青春健康教育项目,加强对未婚流动女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比如,在未婚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作单位开展以同伴教育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宣传紧急避孕知识,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在农村和城市街道人口学校定期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知识讲座;开发简单实用的青春健康教育手册,免费发放给未婚流动人口;鼓励未婚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接触,以获得安全、可靠、费用低廉的避孕指导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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