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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政府的倡导和大力推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公益中介机构的积极运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捐赠不仅是社会福利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日益成为现阶段乃至未来全球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有公益中介机构和民营企业相继发出了提高企业捐赠免税比例的呼声,200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都有代表或委员提交了此类议案,财政部在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区域辽宁等地组织了全额免税的试点,意在对企业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体系进行适当调整。最近吉林省出台的全额免税政策应该是一种表率。0
纳税瓶颈阻碍捐赠每一个细节14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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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并不重视,并未确立一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独特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大多是依靠各个行政部门的规章来调整,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在“优惠措施”中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财政部公布的三类捐赠中,第三类所指的“其他捐赠”并不能获得税收减免,同时不通过慈善公益组织而进行的直接捐赠也大多得不到税收优惠。6
本来,企业捐赠完全是一种公益活动,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是企业回报社会的大好事,但是,由于这些法规的规定,使企业在做好事的同时却需要承担更多的负担。虽然人们不是为了获得税收减免而去捐赠,但这多少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最终有可能影响到公益事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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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差别化”待遇
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只有在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的才准予扣除,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近年来,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捐赠积极性很高,但是却面临一边无私捐赠,一边还要为“无私”纳税的尴尬。 12
统计资料显示,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面对“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内资企业要求各种减免税,包括捐赠免税的需求会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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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草根NGO一些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资格接受减免税捐赠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8家,从1999年到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函件形式又先后认可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15家单位的减免税受赠资格,使可开具减免税凭证的社会团体数量超过了20家。但对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公益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民政部2001年进一步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直接对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中小企业的捐赠指向主要在企业社区,而社区内很少有可以接受减免税捐赠的公益机构,所以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捐赠减免途径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多数公益性、救济性社会团体,特别是社区性公益机构,因为不能提供可减免税的捐赠凭证而在善款筹集方面举步维艰。 18
我国目前的这种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字号”的公益机构和相关民政部门才能够接受免税捐赠,其他大量的社区性公益机构被排拒在外的受赠渠道结构急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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