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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一个体司机因疲劳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但事发后该司机能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且投案自首,近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拘役。 0
2004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海口市个体司机李某驾驶A09189号东风中型自卸货车,从海口市往灵山镇方向行驶,当途经海口市新大洲灵山路段时,由于李某疲劳驾车,致使该货车碰撞道中间隔离栏,冲入左幅路面,与被害人黎某驾驶的琼C4223号四轮农用车相撞,造成黎某当场死亡,另一名女乘客受伤(七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琼山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黎某和女乘客无责任。15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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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拨打“120”及“122”电话,协助抢救伤员,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至今李某的家属已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10元,并就尚未赔偿款项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车,影响车辆安全行驶,临危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6
李某在案发后不仅自愿认罪,而且在案发后积极协助抢救受害人,其亲属亦尽力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就民事尚未赔偿款项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基本取得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李某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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